第一条 为规范我部学生住宿管理,根据《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》(教社政[2004]6号)和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》(教思政厅[2007]4号)精神,结合我部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5365首页在籍全日制本科生,其他在籍各类学生可参照本制度执行。
第三条 学生住宿应遵循登记管理、备案详尽、更新及时、保证安全的原则。
第四条 全体本科生无特殊情况均应在校内集中住宿,服从学校统一管理。
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,经家长及学校同意,在办理走读登记后,可不集中住宿:
(一)家住长春市内学生(限朝阳区、宽城区、南关区、二道区、绿园区、经济技术开发区、高新技术开发区、净月潭旅游开发区、汽车产业开发区);
(二)因重大身体疾病或心理原因等不适宜在校内居住的学生。
第六条 因教学实习、实践,联系就业单位等原因外出离长的学生,经学部同意登记备案后,可在规定期限内或请假期间不在校住宿。
第七条 违反此条例者学校将根据《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惩处条例》第十五条第十款,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教育学部
2015年9月